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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8-28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我们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核查意见如
下:
       1、 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
       报告期内,公司无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
    2、关于对外担保
       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3,403.63 万元。 1998
年 12 月,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世界银行贷款 498 万美
元(折合人民币 3,403.63 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为其提供连带担
保责任,公司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提供了反担保。报告期内,公司与
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和宁夏贺兰山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关
于原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划分协议》和《关于变更广夏三号葡
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协议》,收回宁夏贺兰山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近郊、南环高速南侧、植兴公路南北两侧国营银川林场(原广夏三号基地)
约 6212 亩土地的使用权,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世界银
行的贷款由公司自行处理,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不再承
担任何责任。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该笔担保的相关债权人尚未向广夏(银
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及公司主张权利。若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将
按 2011 年 12 月 8 日银川中院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确定的债务清偿比例
进行清偿。 经核查,上述两份协议的签订,有利于降低公司的担保风险,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新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张文君   袁晓玲    潘忠宇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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