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相关规定,
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
章程》进行修订和完善。
2014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
照表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 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2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审议关于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通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信表决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通信表决的方式为股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4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3 个交易日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以前,向上证所信息网络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在册全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部股东数据。股东大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内召开,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5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6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表决权。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公开披露。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7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方式和途径,包括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便利。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8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非职
制。 工代表监事应分别选举。
9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第九十一条 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此处中小投资者
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
东,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10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1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
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12 第一百五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 产经营计划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
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
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在特殊情
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明确意见;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 (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
提出现金分红的,应在定期报告中 审议。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所
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此发表明确意见。 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
(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 东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题。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三)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或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
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 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
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 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并及 低于 30%的,应当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股东的持股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 1%以下、
(三)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 1%-5%、5%以上 3 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 1%以下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 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 50 万元以上
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 和以下两类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 A 股股东表决结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 果。
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 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
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独立董事 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
上通过。 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四)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
(或股份)的派发。 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 (四)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
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 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及
策程序进行监督。 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
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
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
低于 30%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
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公司业绩发布
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
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
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
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
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
(七)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
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13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14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
之日起施行。 行。
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且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