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以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
必要的问询和检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40,571.95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 32.18%,(其中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14,118.51 万元,
占 比 公 司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11.2% ; 对 关 联 方 福 建 君 合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担 保
26,453.4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 20.98%。),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履行了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
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2)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1、公司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
方使用的情况;
3、公司完善了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控制制度,已建立了董事会对大股东所持
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即申请司法冻结,凡
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完全符合《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独立董事:
张亦春 朱福惠 唐予华
20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