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5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百花村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数额46,998,088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9.58%,其中非流通股46,982,588股,流通股15,500股。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林敏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了股东大会议案,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1)会议同意接受公司原董事林敏先生、万征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提出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请求。
表决结果:同意32,777,975股,反对14,220,113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9.74%。
其中非流通股同意32,762,475股,占出席有效表决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69.73%;流通股同意15,50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
(2)同意刘威东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2,777,975股,反对14,220,113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9.74%。
其中非流通股同意32,762,475股,占出席有效表决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69.73%;流通股同意15,50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
会议同意接受公司原董事林敏先生、万征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提出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请求,并对林敏先生和万征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认真履行职责及对公司所做出的突出贡献表示感谢。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一大股东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刘威东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2006年5月8日至2007年5月25日。公司尚缺一名董事,在以后予以补选。
上述事项详见2006年4月6日的《上海证券报》。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王凯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8日
附:刘威东女士简历
刘威东,女,汉族,1958年12月29日出生,研究生学历,1976年参加工作,政工师、经济师,现任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1976年至1982年,在农九师一六六团修造厂任绘图员;
1982年至1984年,在农九师政法培训班学习;
1984年至1990年,任新疆额敏垦区法院审判员;
1990年至1994年,任农九师中级法院任庭长;
1994年至2003年,在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2003年至2006年3月,任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
2006年4月至今,任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