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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8-26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
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保障公司合法、合
规、合理运作,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
行为,公司在公开市场的直接融资行为不在本制度之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
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
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融资活动应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公司
融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国
家宏观调控;
   (二) 安全性原则:权衡债务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可能带
来的影响;
   (三) 效益性原则:采用合理融资方式,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
道,提高融资资金的效益性;
   (四) 适量性原则:以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
合理规划。
                         第三章     授权与分工
       第五条   公司所有融资业务的办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
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公司融资的决
策机构,各自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公司其他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融资的决定。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全面负责融资工作,包括编制下年度财务费
用收支预算、融资计划的具体实施及融资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证券部负责与融资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对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
                        第四章   实施与执行
       第十条   融资相关事项:
       (一) 在组织各部门编制年度经营计划的基础上,财务管理部负
责编制公司年度融资计划,包括融资规模、融资结构、融资方式、融
资期限等,并纳入全面预算管理。融资计划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 财务管理部应视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公司偿债能力、
资金结构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融资计划,合理安排融资需
求,使公司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并
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融资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等。
       (三) 公司有融资需求时,由财务管理部拟定融资申请报告,申
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涉及担
保,担保管理应遵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申请报告应包
括融资需求情况介绍,融资机构提供的融资方案对比,资金收、支、
结余情况,融资建议等,并经分管财务领导、总经理审核,由法定代
表人批准。
    1、公司有关融资合同、协议或决议等文件必须经有权批准融资
业务的人员在各自的权限内批准。公司应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人员或聘
请外部专家对上述重要文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以备批准决策时参
考。
    2、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及人员在审议融资申请时,应对融资事项
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
       (四) 财务管理部负责办理融资事宜,有关经办人员须实时跟进
融资合同执行情况,确保资金及时到账,保障公司现金流的安全。
       第十一条   还款相关事项:
       (一) 融资款项应按期归还。财务管理部负责还款计划的安排和
执行,须避免借款逾期情况的发生。
       (二) 公司支付融资本金、利息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由财务
管理部填制 “费用审批表”,经分管财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支
付。
       (三) 若发现自有资金无力及时偿还到期借款而可能造成借款逾
期的,财务管理部需在第一时间上报分管财务领导和总经理,并积极
配合金融机构、担保方商洽,提出应急方案妥善处理;若人为失误造
成借款逾期的,须及时与相关金融机构商洽解决方案,将损失降至最
低。事后须具体分析逾期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避免类似事件再
次发生。
       第十二条   其他管理事项:
       (一) 向金融机构的融资由财务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核
算,定期将融资有关情况向分管财务领导、总经理汇报。
       (二) 财务管理部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
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本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
定期核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三) 财务管理部应加强审查融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
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 财务管理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核
算融资业务,详尽记录融资业务的整个过程,实施融资业务的会计核
算监督。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应将公司融资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及
时送交证券部。
    第十四条   对公司融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息披露根据董事会、董事会秘书的布置并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行使对融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权,必
要时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融资业务
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融
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
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融资业务核算情况;融资使
用情况和归还情况,融资管理中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
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
题应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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