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二十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作为四川泸天化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
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
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并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和核查。现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方资金往来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报
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外担保
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83,200 万元,其中,母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捷美丰友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4 亿元, 天华股份
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天华富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4 亿元,以上担
保均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宁夏捷美丰友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 3
亿元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捷美丰友化工有限公司为保证生产经营发展和提
高融资效率,拟用宁夏捷美化工生产机器设备与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
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业务,融资金额 3 亿元,期限 4 年。为确保该项融资
能够落实到位,泸天化股份拟为宁夏捷美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宁夏捷
美是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项融资对保障子公司资金链畅通和正常生产
经营、持续发展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本次担保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已经公司第五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将
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曹光 周寿樑
20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