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4年上半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 2014年 6月 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78037.94万
元,占公司 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61.18%,均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中:为全资子公司新疆北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担保 47300万元,为全资子公司新疆鼎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担保 20454万元,为全资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担保 4522.06万元,为全资子公司新疆中北
运输有限公司担保 1162万元,为全资子公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担保 10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担保 1999.88万元,为
控股子公司重庆兴投建材有限公司担保 1600 万元。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4年上半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