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3 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登海种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如
下: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1、公司本报告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
销售转商玉米种及玉米 144,887.57 元。
2、公司向莱州农科院出租培训中心(二)资产,租金每年 30 万元,
按协议约定租用期为 2009 年 10 月至 2011 年 10 月。2011 年 10 月 24 日协
议到期后,双方续签协议,续签协议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到期,2013 年
10 月 24 日双方再次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租用期为 2
年。公司本报告期确认租赁收益 15 万元。
3、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 634,695.00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
4、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报告
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
累计至2014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独立董事:
李玉明 李相杰 王莉 王凤荣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