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效的经营管理机制,提高内部控制、规范管理的能力,
明确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职责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及《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对董事会及董事长办公会负责,具体实施董事会及董事长办公
会决议。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
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具备企业发展战略的规划、设计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罚尚未解除。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
第七条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但兼任董事的人数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八条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
连任。
第十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依照相关管理规定以及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理的职权包括: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董事长办公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提请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提请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及总经济
师;
(七)根据公司《管理人员任免制度》的规定,决定管理人员的任免;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的授权,营运公司资金、资产及签订重大
合同;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组织召开经理办公会;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除《公司章程》的规定外,经理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承担职业经理人的义务;
(二)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
(三)承担为公司谋取最大经济利益的义务;
(四)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
第四章 经理办公会
第十三条 经理采取经理办公会的方式行使其主要职权。经理办公会为公司
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经理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等具体事项由公司另行
制定相应的经理办公会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遵照实施。
第五章 经理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经理应向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报告:
(一)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实施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的重大调
整建议;
(三)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调整方案、负责人的调整方案;
(四)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修订方案;
(五)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安全事故及资产损失:
1、人身伤亡事故;
2、财产损失在十万元以上。
(六)合同仲裁及诉讼,国内合同仲裁及诉讼争议标的在五十万元以上;
(七)所属公司及人员发生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事项;
(八)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九)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认为必须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经理向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报告前条(一)、(二)、(三)、(四)、
(八)款事项应采用书面形式,报告前条(五)、(六)、(七)款事项,经董事长
认可,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所有应报告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之事项应在得知该
事项发生之时立即报告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经理应及时向监事会报告:
(一) 不论何种原因,公司资产受到重大损失;
(二) 董事个人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或董事会、董事长办公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三) 董事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
(四) 公司重大债权、债务的发生及清偿情况;
(五) 监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
师、总工程师及总经济师。
第十九条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总会计师一名,总工程
师一名,总经济师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均
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条 副经理接受经理领导,对经理负责,协助经理工作,受经理委托管
理公司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监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制作、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应根据聘用合同、公司有关规
章制度的规定及经理办公会的分工,承担相关工作。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董事会的考核,其薪酬由董事会
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
司持续发展和经济效益做出贡献,完成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制定的年度主要考
核指标,应得到奖励;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管理不善未完成年度主要
考核指标由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所称“经理”、“副经理”即本公司总裁、副总裁。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中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