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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2014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8-20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刻
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维护公司利益,加强公司印章
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的种类
   (一)法人印章;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
   (四)部门印章;
   (五)专用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六)根据工作需要刻制的其他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法人印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对外出具重要公函和文件、证明、函
件等;对内下发各类文件、通知等;对内对外签订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等。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证书、授
权委托书等。
    第五条 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监事会名义出具的公
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第六条 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
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第七条 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印鉴章,适用于
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第八条 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销毁
       第九条 公司各类印章的刻制由企业管理总部统一归口办理。印章刻制申请
人应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经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由企业管理总部根据具
体规格要求安排刻制。
       第十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法人印章的刻制,由企业管理总部提出申请,总裁审核,董事长批
准;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刻制,由企业管理总部提出申请,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董事会秘书处提出申请,董事会
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
   (四)董事会职能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人提出申请,董事会秘书审
核,董事长批准;
   (五)公司各部门印章、专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人提出申请,企业管理
总部审核,总裁批准。
       第十一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擅自私
刻印章者,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印章刻制完毕,企业管理总部应留下印模,建立《印章领用登记
台账》,发布印章启用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发布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启用印
模等。
    第十三条 因机构变动、名称改变等原因,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应由印章
管理人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经印章刻制审批人批准,企业管理总部及时
收回旧印章,并建立《印章废止登记台账》,注明废止印章名称、时间等具体
内容。企业管理总部应将已废止印章妥善保管三年后销毁,销毁印章应在法律
事务部监督下完成,并做好销毁登记。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四条 各类印章由专管人员负责保管:
   (一)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等存放公司档案室,由企
业管理总部指定的专管人员负责保管;
   (二)董事会、监事会印章存放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处指定的专
管人员负责保管;
   (三)财务印鉴专用章由财务管理总部指定专管人员负责保管;其他部门
印章由企业管理总部指定的专管人员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 各类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若不慎遗
失、损毁,应及时向企业管理总部报告。
    第十六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各领用部门和印章专管人员将无条件承
担该印章使用的一切责任,对因印章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
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
专管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代管,印章专管人员要与代管人员办理交接
手续,并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印章专管人员离职,所在部门负责人应监督其将印章管理情况作
为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的移交手续办结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印章使用的审批
    第十九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登记与审批制度,各部门如需用印,应先填写
《印章使用审批表》。《印章使用审批表》应标明印章使用日期、部门、用印
人、用途、用印数量、审核人、批准人等。用印登记按以下权限批准后,连同
需盖章文件一并交印章专管人员用印:
   (一)非因签订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而使用法人印章
的,由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因信息披露等事务需使用法人印章的,经董事长授
权,董事会秘书审批;
   (二)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的,由董事长批准;
   (三)使用董事会印章的,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因信息披露
等事务需使用董事会印章的,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审批;
   (四)使用监事会印章的,由董事会秘书审核,监事长批准。因信息披露
等事务需使用监事会印章的,经监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审批;
   (五)使用部门印章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六)使用财务印鉴专用章的,由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审核,总会计
师批准;
   (七)因签订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而使用法人印章或合
同专用章的,按协议、合同批准权限,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
核,总裁或董事长批准;
   (八)如遇其他未列明用途或紧急用章情况,由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分管
领导审核,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
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
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印章专管人员有权拒绝用印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造成
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由用印人
提出申请,标明印章名称、用途、借出时间、预计归还时间,经相应的用印批
准人批准。携印章外出一般应两人以上同行。
    第二十三条 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必须立即交回印章专管人员处,在用
印申请人的监督下销毁,并在《印章使用审批表》上注明。
                           第六章 用印方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印章应盖在文件正面或公司全称上,有日期的要骑年盖
月,印记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应一致(代用章除外)。
    第二十五条 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并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
盖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电子传真可使用电子印章,申请流程与以上印章使用申请
流程相同。
    第二十七条 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介绍信等。因工作特殊确需
开具时,须经相应的用印批准人同意方可开具;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印
章专管人员反馈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并在《印章使用审批表》
上注明。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公司除依法
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将依情节轻重,对其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
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子公司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可参照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执行,也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印章管理办法,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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