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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8-19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4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
违规担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深圳局发字〔2004〕338 号)和《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精神,
我们对公司 2014 年 1 至 6 月份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经营
过程中正常形成的资金往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情形,不存在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
    2014 年半年度,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 6,000 万
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 6.42%,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截
  至本报告期末,上述担保都在履行中,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 万元
    担保对象名称                      实际发生日期 实际担                  担保 是否履
                         担保额度                             担保类型
                                    (协议签署日) 保金额                    期 行完毕
深 圳 市 深 宝三井食品      3,000 2014 年 4 月 14 日   3,000 连带责任保证 一年    否
饮料发展有限公司
深 圳 市 深 宝华城科技      3,000 2014 年 4 月 14 日   3,000 连带责任保证 一年    否
有限公司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未发生担保债务逾期的
  情形,亦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是为保证公司生产
  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而采取的必然的、理性的措施,决策及审批程序合
  法、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
  华事务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4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
  务状况和内控状况进行审计。
       (二)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
  年,并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公司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
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经充分讨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公司
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8,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进一
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实现股东利益
的最大化。
    (二)根据公司目前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未来现金流状况,在本次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或需提前归还时,公司有能
力归还。
    (三)公司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8,000 万元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形,同时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期限届满,公司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的正常进行。使用金额未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单次补充流动资金
的时间也未超过 12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等有关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因此,同意公司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8,000 万元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吴叔平    范值清    徐壮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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