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
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董事局召开会
议前已知公司拟向贺雪琴等 49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深圳市贝特瑞
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计 32.1457%的股份。我们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交易所
涉及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后,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局审议和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林潭素 邹传录 郭朝辉
20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