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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8-15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36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根据股东身份和持股期限分别为
0.0342 元、0.0324 元、0.0288 元
    ●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8 月 20 日
    ● 除息日:2014 年 8 月 21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8 月 21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4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十一次股东大会(2013 年年会)审议通过。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4 年 6 月 2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 年度
    (二)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 400,881,98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0.36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14,431,751.32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 年 8 月 20 日
    2、除息日:2014 年 8 月 21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8 月 21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4 年 8 月 2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土地开
发控股(集团)公司、上海锦迪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
公司直接划入其指定账户。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进行派
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42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
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扣税后的现金红利为每
股0.0288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324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
税负为5%,扣税后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342元。个人(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持有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
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324元。公司按税后
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
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敏         电话:021-62729898*838、62569866
    张子君       电话:021-62729898*918、62569892
传真:021-62569821
地址:上海市常德路 940 号(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二十一次股东大会(2013 年年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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