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仅涉及 2012 年度利润表相关项目调整,未对 2012 年度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产生影响,也不涉及 2012 年资产负债表及 2012 年度以
后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项目调整。
一、概述
根据中央电视台转发的国家审计署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3 年度预算执行
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决算(草案)的审计整改相关要求,中视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减少 2012 年度“营
业收入”和“营业成本”48,603,773.77 元。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经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央电视台转发的国家审计署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3 年度预算执行
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决算(草案)的审计整改相关要求,公司对以下事项按
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
2012 年中视传媒公司所属子公司上海中视国际广告公司在开拓户外广告业
务过程中,确认了广告收入和媒体购买成本 4860.38 万元。根据审计署审广电决
〔2014〕92 号“审计署关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3 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
支情况以及决算(草案)的审计决定”要求,中视传媒公司对 2012 年财务报告
上述事项进行差错调整。本调整事项不影响公司各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公司对上述差错事项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减少 2012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和“主营业务成本”48,603,773.77 元。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计差错更
正对公司 2012 年度、2013 年度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合并利润表的相关项目产
生的影响如下:
1、2013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无更正事项。
2、2012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无更正事项。
3、2013 年度合并利润表无更正事项。
4、2012 年度合并利润表更正如下:
报表项目 更正前 调整金额 更正后
营业总收入 1,228,647,824.73 -48,603,773.77 1,180,044,050.96
其中:营业收入 1,228,647,824.73 -48,603,773.77 1,180,044,050.96
营业总成本 1,170,638,168.17 -48,603,773.77 1,122,034,394.40
其中:营业成本 1,090,422,547.49 -48,603,773.77 1,041,818,773.72
此会计差错更正未对 201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对发现的会计差错进行的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2、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
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差错更正的决议程序合法,更正后的财务
报表更加客观公允的反应了公司财务状况,提高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
3、监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差错做出的相关更正,符合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
有关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
意见,以及就其影响所做的说明。监事会将继续关注公司重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4、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会计差错出具了瑞华专函字[2014]
第 01300031 号《关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和瑞华
审字[2014]第 01300183 号审计报告。认为中视传媒对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
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
规定。详细内容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
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和《审计报告》。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书;
(二)关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三)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报备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