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1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监事 3 人,实际参会监
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金堆城钼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与会监事审议了提交本次会
议的 4 项议案并以传真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形成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及
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监事会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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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该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会计事项的处理、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半
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2、董事会对《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
要和《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能更加
合理准确地反映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公司矿冶分公司和金堆城钼
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维简费的计提依据从执行《关于提高有色金属统配
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中色财字[91]第 379 号)变更
为执行《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企
[2004]324 号),计提标准从 10 元/吨原矿提高至 15 元/吨原矿,使用范
围严格按照《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财建[2004]119
号)执行。
4、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
行,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同意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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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方式进行现金管理。
特此公告。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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