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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4-08-11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
4、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
       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14 年 8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45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10日-2014年8月11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11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0日15:00至2014年8月11日15:00的任意时
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 68 号 1 号楼 9 楼会议
       室
3、    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军红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2,334,6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1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2,637,977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0.92%。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669,8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5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973,14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8.32%。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9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664,8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6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9,664,837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12.61%。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
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
关公告。
      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
      同意32,637,97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12,973,14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
19,664,837股;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
现场投票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0股;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
现场投票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0股;
      回避表决9,696,700股;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回避表决9,696,700
股,网络投票表决回避表决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637,977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表决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
       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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