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忠实与勤勉的工作态度,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兰花煤化工公司银行贷款提 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山西兰花煤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所属控股子 公司,为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煤化工公司拟在按期 归还到期流动资金贷款后进行续贷,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 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上述担保的决策程序符 合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为其续贷流动资金 1.6 亿元提供担 保。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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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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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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