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4-08-08
            观韬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
                                                              盈泰中心 2 号楼 17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3
                                                              17/F, Tower2, Yingtai Center, No.28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E-mail:guantao@guantao.com
                                                              100033,China
http://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4)第 0235 号
  致: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申战胜、吴丹出席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大连 〃 深圳 〃 济南 〃 厦门〃 香港
  Beijing 〃 Shanghai 〃 Xi’an 〃 Chengdu 〃 Dalian 〃 Shenzhen 〃 Jinan 〃 Xiamen〃 Hong Kong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14 年 7 月 16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
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8 日下午 13:30 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郭松森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8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4 年 8 月 7 日 15:00 至 2014 年 8 月 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14 年 8 月 1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0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78,459,7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59%。其中单独或合计
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 2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1,066,078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5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为 177,591,7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2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867,92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36%。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
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
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A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B 发行方式
    C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D 上市安排
    E 发行数量
    F 发行股票定价原则及价格
    G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H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I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J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3)《关于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6)《关于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7)《关于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公司分别与郭松森、沙湾慧达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沙湾
聚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沙湾聚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生
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郭松森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
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11)《关于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2)《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3)《关于修订<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4)《关于修订<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第3项、第13项议案均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述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上述
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采用累
积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
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5、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吴    丹
                                                 申战胜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