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14 年 8 月 8 日(星期五)
2、会议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北路总商会大厦 17 楼会议
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牟金香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329,664,8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2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8,427,5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5%;
参 加 现 场 与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26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358,092,4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76%(其中,参加本次大会表决
的中小股东共计 24 人,代表股份 28,920,2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58,082,448 股,反对票 10,0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99.99%。(其中中小股东
同意票 28,910,208 股,反对票 10,000 股,同意票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郭斌先生、贺伟平先生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