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发生存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
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公司与
财务公司关联资金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财务负责人任
副组长,成员包括董事会秘书、审计监察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
第三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密切关
注财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风险苗头,应向工作组报告,并立即启动风险处置
预案,开展风险防控工作。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工作组工作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二)审计监察部工作职责
1、积极筹划并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
2、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
3、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组织开展与财务公司关联资金业务的风险评
估工作,按规定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
4、加强风险监测,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定期或临时
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一)公司应认真查阅财务公司相关证件,包括《金融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等,充分了解财务公司机构设置、制度建设、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
估管理;
(二)公司应持续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
定的情况,重点关注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该办法第 34 条的规定要求;
(三)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
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1、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取得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
2、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年报,财务公司的年
报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
金融业务进行持续披露,每半年提交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中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关联
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
3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
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
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
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
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
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七)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八)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
的 10%;
(十)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
(十一)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可能对本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工作小组应在当日内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
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贷款风险原因,分析风
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
极措施,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公司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重新对财务公司
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一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风险处置预案
负责人要组织审计监察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
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预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4 年 8 月 5 日
起实施。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