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参加了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制
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王雪华先生的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
法》第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未有《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选聘与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3、同意提名王雪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
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保延: 张玉卿:
叶祖光: 张 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