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
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 201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实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
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的情况。
2、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关于公司 201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经核查,公司《201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4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14 年半年度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
的情形。
独立董事:
王桂华 于明德 郑建彪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