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湖北宜化关于融资租赁的
事项发表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融资租赁担保的事项。
(一)事前审核
本次被担保的公司全部系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湖北宜化”或“公司”)的子公司。现应授信银行及租赁公司要求,本次
授信银行 2014 年向被担保的子公司贷款授信及融资租赁需由母公
司湖北宜化为之提供担保。本次贷款授信及融资租赁有助于进一步提
高公司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 公司为上述重要子公司银行授信 65,500 万元及融资租
赁 60,000 万元提供担保,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
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上述担
保。本次对外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此项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湖北宜化关于融资租赁的事项。
(一)事前审核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宜化”)系湖北宜化的全
资子公司。现新疆宜化与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银租
赁”)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人民币 60,000 万元。
本次融资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新疆宜化生产经营能力和公司抗风险能
力。
本次融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新疆宜化与北银租赁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是公司
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新疆宜化与北银租赁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
赁业务。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 马传刚 李守明 李齐放 王红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