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三)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在此之前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四)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4月26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4月24日—2006年4月26日。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6年4月24日至4月26日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06年4月24日9:30,结束时间为2006年4月26日15:00。
2、股权登记日:2006年4月18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9号金都饭店14层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张斌先生
6、本次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14人,代表股份345,092,255股,占公司A股总股数615,420,000股的56.07%。其中:
1、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324,570,000股,占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份总数471,820,000股的68.79%,占公司A股总股数的52.74%;
2、参加表决的A股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08人,代表股份20,522,255股,占公司所有A股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4.29%,占公司A股总股数的3.33%。
1)参加现场投票的A股流通股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6,186,783股,占公司A股现有流通股股份总数143,600,000股的4.31%,占公司A股总股数的1.01%。
2)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流通股股东共991人,代表股份14,335,472股,占公司A股现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98%,占公司A股总股数的2.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代表、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06年3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一)《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代表股份数
类别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股)
(股) (%) (股) (%) (股) (%)
参加
表决
的所 345,092,255 340,985,893 98.81 3,750,262 1.09 356,100 0.10
有股
东
参加
表决
的A
20,522,255 16,415,893 79.99 3,750,262 18.27 356,100 1.74
股流
通股
东
注:参加表决的所有股东表决情况比例为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所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参加表决的A股流通股东表决情况比例为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A股流通股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
(二)参加表决的前十名A股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数(股) 投票情况
1 姜星辉 2,736,840 同意
2 郭华杰 1,389,719 同意
3 张丽萍 856,836 同意
4 刘宏伟 700,000 同意
5 梁港辉 623,306 同意
6 杨 健 530,800 反对
7 刘长顺 530,000 同意
8 刘静萍 510,000 同意
9 王志力 340,000 弃权
10 彭兆中 340,000 反对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获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已经获得参加表决的A股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陈爱珍律师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二)《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众天股字[2006]DBD-003号致: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陈爱珍出席公司于2006年4月26日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的《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