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力源信息”)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详见 2014 年 7 月 16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截至目前,
本次交易已完成标的资产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芯无限”)的股
权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鼎芯无限已成为力源信息的控股子公司。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资产交付及过户
经核查,鼎芯无限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标的资产 核准机关 营业执照编号 领取营业执照日期
鼎芯无限 65%的股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40306103838771 2014 年 7 月 29 日
鼎芯无限已经领取了重新核发的营业执照,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成,相
关股权已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双方已完成了鼎芯无限 65%股权过户事宜,相关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公司已持有鼎芯无限 65%的股权。
(二)后续事项
作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对价组成部分,力源信息尚需向侯红亮、南
海成长精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泰岳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久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中科江南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
购买鼎芯无限 65%股权的现金对价合计 4,000.00 万元。
力源信息向侯红亮等 5 名交易对方发行的 27,392,52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尚未
完成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力源信息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变动事宜向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并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
质性法律障碍。
二、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中介机构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于 2014 年 7 月 30 日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资产过户事宜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
见》,认为:
力源信息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资产已完成过
户及交付、鼎芯无限已经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
差异,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
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力源信息尚需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新增的 27,392,520 股股份尚需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新增股
份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核准。力源信息尚需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办
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以及经营范围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
实质性法律障碍,不会因上述程序性事项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
(二)律师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事务所于 2014 年 7 月
3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力源信息本次重组已经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且已获得中国证监
会的核准,本次重组各方有权按照该等批准和授权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鼎芯无限 65%股权)已
过户至力源信息名下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标的资产过户行为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资产过户事宜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