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 2014 年半年报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和进行了认真检查
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
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亦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
担保金额为零:
1、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0(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 0%;
2、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0(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 0%。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
控制制度并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
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
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郑 军 邹明春 张兆国
20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