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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情况公告
公告日期:2014-07-28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4年 1月 17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珠海中院”)出具《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珠中法民二
    破(预)字第 6 号之二)。裁定:受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鑫光”、“本公司”)的重整申请,裁定自 2014年 1月 17日起生效。
    2014年 5月 9日珠海中院出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4)珠中法民二破字第 1-1 号)和《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4)珠中法民二破字第 1-1号)。指定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与众环海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珠海分所联合担任珠海鑫光管理人。
    本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 2014 年 7 月 25 日上午 9时整在珠海中院一楼天平厅召开。本次债权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了以下议程:
    一、珠海中院法官通报受理破产重整一案的有关情况及债权人
    会议的职责。
    二、管理人作阶段性工作报告。
    三、管理人作财产调查的报告。
    四、管理人作债权申报审核报告并由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表》。管理人郑重提醒:债权人应认真核查《债权表》,凡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应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异议的,视为无异议。此外,另有部分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后,管理人将依法予以审核并提交债权人核查。
    五、债务人作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报告。
    六、管理人、债务人的代表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七、债权人会议审议《关于以公开拍卖方式处置珠海鑫光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现有资产的议案》。
    八、珠海中院指定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为债权人会议主
    席。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有关事宜待珠海中院确定后另行公告。
    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在重整期间,本公司存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其股票存在终止代办转让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本公司将根据重整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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