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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7-29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7 月 28 日上午 11: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7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阿克苏市南大街 2 号新农大厦 20 楼董事会会议室。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0.8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0.8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02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远晨先生主持,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5 人,独立董事杨有陆、张敏因工作原因未能
       出席;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2 人,监事樊文建、郭文生、李汉华因工作原因未
       能出席;董事会秘书张春疆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票   弃权
议案                                同意票数              反对票数                            是否
                议案内容                        比例                 比例      数     比例
序号                                  (股)                (股)                            通过
                                                (%)                (%)   (股)   (%)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63109900        100      0        0      3400       0     是
    其中:中小股东(持股 5%以
    下)表决情况                  59900     94.63        0        0      3400     5.37    是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回报规
 2                                  163102300   99.99        0        0      11000    0.01    是
    划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持股 5%以
    下)表决情况                  52300     82.62        0        0      11000    17.38   是
           注:1、议案 1—2 项以特别决议进行表决的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
       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需要回避表决的事项。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明先生、付立新先生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7 月 2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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