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 A 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和
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275 元;扣税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50 元
2、股权登记日:2014 年 7 月 31 日
3、除息日:2014 年 8 月 1 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8 月 1 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6 日召开了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包括股利分配)
方案。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4 年 6 月 17 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公司 2013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
1、以 2013 年度末总股本 1,350,982,79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含税),共计约人民币 607,942,257.75 元。
2、发放年度:2013 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 2014 年 7 月 3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有关规定,暂由本公司统一按 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
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275 元。
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本公
司 A 股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
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
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05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 QFII 除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按税法有关规
定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5 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 年 7 月 31 日
2、除息日:2014 年 8 月 1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8 月 1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4 年 7 月 3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
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
易的投资者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
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五四广场青啤大厦
电话:0532-85713831
传真:0532-85713240
七、备查文件: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