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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2014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7-28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待股东大会审批)
    为进一步规范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
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以及《西藏矿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一节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
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后制定利润分配方
案,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
东的意见,并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
    第五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制定明确的分红回报规划
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公司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计划的情况下,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
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六条 利润分配形式及优先顺序
    1、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分配利润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以每
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
规定拟定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期间间隔
    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
步,公司快速增长时,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的因素,股票股利分配可以结
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且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
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
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第二节股东回报规划
    第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
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
公积金以后,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
下,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每年度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
关规定和公司当年度经营情况拟定。
    第十一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
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三节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网络、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征询监事会的意见。
    若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因特殊原因而不进行分红时,董事会
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具体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当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之比低于30%时,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
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十三条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上述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在不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
策的修改方案,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
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当公司具备股本
扩张能力或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为满足可持续发展和提高盈利
能力的需求,可采用股票股利。
                  第四节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
决策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
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
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
行决策程序。确实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
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
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
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
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
项加以提示。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7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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