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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矿权问题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7-2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矿权问题的核查意见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矿业”、“公司”)2014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西藏矿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于相关
矿权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总公司”)拥有西藏自治区曲
松县罗布莎Ⅰ、Ⅱ矿群南部铬铁矿区 20.8 平方公里的探矿权,其中 0.702 平方
公里矿业总公司正在办理采矿权证。西藏矿业本次非公开发行拟通过发行股份加
现金的方式向矿业总公司收购上述正在办理的 0.702 平方公里采矿权。
    2012 年 8 月 23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矿业总公司签订《合作风险勘查协议书》,
约定公司与矿业总公司合作勘查罗布莎 I、II 矿群南部勘查区,合作勘查面积
2.236 平方公里(属于 20.8 平方公里探矿权的一部分),勘探投入由公司承担,
因此形成的勘查成果权益(指:勘查区域矿产储量的采矿权益),按照矿业总公
司 60%、西藏矿业 40%的原则享有。经核查,矿业总公司、西藏矿业实际仅对西
藏自治区曲松县罗布莎Ⅰ、Ⅱ矿群南部铬铁矿区 2.236 平方公里中的部分区域进
行合作勘查并已形成合作勘查成果权益,已经划定矿区范围 0.702 平方公里,矿
业总公司正在办理采矿权证,剩余 20.098 平方公里的勘查区域目前尚未进行勘
查。因此,西藏矿业并不享有剩余 20.098 平方公里的勘查区域的权益。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后续将根据矿业权相关管理规定注销西藏自治区曲
松县罗布莎Ⅰ、Ⅱ矿群南部铬铁矿区 20.80 平方公里的探矿权证书并为矿业总公
司办理 0.702 平方公里的采矿权证书。该探矿区域剩余 20.098 平方公里矿区,
矿业总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探矿权。
    根据矿业总公司、西藏矿业于 2014 年 7 月 24 日签署的《<合作风险勘查协
议书>之终止协议》,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双方于 2012 年 8 月 23 日签署的《合
作风险勘查协议书》,双方不再继续合作勘查西藏自治区曲松县罗布莎Ⅰ、Ⅱ矿
群南部铬铁矿区尚未勘查完成的 1.534 平方公里(2.236 平方公里减去 0.702 平
方公里)合作勘查区域,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西藏自治区曲松县罗布莎
Ⅰ、Ⅱ矿群南部铬铁矿区 20.098 平方公里(20.80 平方公里减去 0.702 平方公
里,包括西藏自治区曲松县罗布莎Ⅰ、Ⅱ矿群南部铬铁矿区尚未勘查完成的
1.534 平方公里)探矿权的权益由矿业总公司继续享有。矿业总公司拥有铬铁矿
的探矿权,并未进行开采和销售,与西藏矿业并不构成同业竞争。但为避免矿业
总公司与西藏矿业未来产生同业竞争,若未来西藏自治区曲松县罗布莎Ⅰ、Ⅱ矿
群南部铬铁矿区 20.098 平方公里的勘查区域探明可开采的铬铁矿矿石资源,矿
业总公司承诺将应西藏矿业要求将相应的矿业权优先转让给西藏矿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矿业总公司拟向西藏矿业转让正在办理 0.702 平方
公里的采矿权,对于西藏自治区曲松县罗布莎Ⅰ、Ⅱ矿群南部铬铁矿区剩余
20.098 平方公里探矿权的权益由矿业总公司继续享有拥有,矿业公司拥有铬铁
矿的探矿权,并未进行开采和销售,与西藏矿业并不构成同业竞争。西藏矿业上
述对西藏自治区曲松县罗布莎Ⅰ、Ⅱ矿群南部铬铁矿区剩余 20.098 平方公里的
探矿权的后续安排能够有效避免矿业总公司与西藏矿业未来产生同业竞争。
    (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矿权问题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7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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