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
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签署的
《合作风险勘查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 年 8 月 21 日,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市公司关于拟与
控股股东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总公司”)签署
《合作风险勘查协议书》的议案。相关协议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载的 2012-027 号公告。
2012 年 8 月 23 日,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避免同业竞争,控股
股东矿业总公司与上市公司签署《合作风险勘查协议书》,双方就西
藏自治区曲松县罗布莎Ⅰ、Ⅱ矿群南部铬铁矿区 2.236 平方公里的合作
勘查区域进行合作勘查,合作勘查成果权益(指勘查区域矿产储量的
采矿权益)按上市公司 40%、矿业总公司 60%的比例进行分配。
2013 年,矿业总公司委托西藏地勘局第六大队对西藏山南曲松
县罗布莎 I、II 矿群南部铬铁矿进行详查,并于 2014 年获得国土资源
部储量备案。矿业总公司分别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2014 年 7 月 7
日取得《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划定曲松县罗布莎 I II 矿群南部
铬铁矿矿区范围的批复》(藏国土资复[2014]149 号)和《划定矿区
范围批复》(藏划矿批字[2014]0005 号),在备案的储量详查报告基
础上划定矿区范围 0.702 平方公里,并拟以此办理采矿权。
为响应国家资源整合的政策,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避免同业竞
争并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上市公司拟向矿业总公司非公开发
行 20,447,594 股 A 股股票并支付 1 亿元现金收购矿业总公司享有的
西藏自治区曲松县罗布莎Ⅰ、Ⅱ矿群南部铬铁矿区正在办理的 0.702 平
方公里采矿权,并于 2014 年 7 月 24 日与矿业总公司签署了《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协议》。
据此,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西藏自治区曲松县罗布莎
Ⅰ、Ⅱ矿群南部铬铁矿区后续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风险
勘查协议书>之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
签署日期:2014 年 7 月 24 日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甲、乙双
方于 2012 年 8 月 23 日签署的《合作风险勘查协议书》,甲、乙双
方不再继续合作勘查西藏自治区曲松县罗布莎Ⅰ、Ⅱ矿群南部铬铁矿区
尚未勘查完成的 1.534 平方公里(2.236 平方公里减去 0.702 平方公
里)合作勘查区域,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对于西藏自治区曲松县罗布莎Ⅰ、Ⅱ矿
群南部铬铁矿区 20.098 平方公里(20.80 平方公里减去 0.702 平方
公里,包括西藏自治区曲松县罗布莎Ⅰ、Ⅱ矿群南部铬铁矿区尚未勘查
完成的 1.534 平方公里)探矿权的权益由乙方继续享有。但为避免乙
方与甲方产生同业竞争,若未来西藏自治区曲松县罗布莎Ⅰ、Ⅱ矿群南
部铬铁矿区 20.098 平方公里的勘查区域探明可开采的铬铁矿矿石资
源,乙方承诺将应甲方要求将相应的矿业权优先转让给甲方。
第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自甲、乙双方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协议》生
效之日生效。若甲、乙双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和
《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协议》解除、终止或失效,则本协议亦解除、
终止或失效。
第四条 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承诺或保证,即
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
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
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
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对方提交不
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
协议。
第五条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
式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
一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