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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7-24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公
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章规定,作为独立董事,现就本次公司拟实施
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的规定,均为公司任职人员
且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不存在《管理办法》及《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
象的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
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
予日期、授予条件、解锁日期、解锁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授予激励对
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充分考虑了激励对象的岗位及职业技能,体现了
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实施考核办法,
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
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与管理层及核心骨干员工共同持续发展
的理念,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的实现。
                        独立董事:黄   娟    沈竞康   王 莉
                                            2014 年 7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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