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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惠而浦商标在中国的授权使用情况及品牌海外推广计划等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7-19
  股票简称:合肥三洋         股票代码:600983       公告编号: 2014-023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惠而浦商标在中国的授权使用
               情况及品牌海外推广计划等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上
报了 2013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申请材料,目前正处于证监会审查阶段,根
据相关要求,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惠而浦商标在中国的授权使用情况及品
牌海外推广计划等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惠而浦商标在中国的授权使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惠而浦商标许可给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用于洗衣机、电冰
箱、微波炉、排烟油机、及(属于大型家用电器类的)不可移动的或厨房内固定
安装的炉灶、烤炉(箱)和抽油烟机,以及在补充协议中以书面形式一致约定添
加的其它电器产品。许可期限 10 年,期满按照协议约定自动延续。除了上述授
权外,惠而浦商标在中国的其他授权使用情况如下:
    1、2008 年 3 月 19 日,许可给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
宁云商”),用于生产、销售家用空调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许可区域为中国大
陆和香港、澳门,许可期限自 2008 年 3 月 19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18 日止。
    2、2008 年 11 月 1 日,许可给苏宁云商,用于生产、销售家用热水器产品
并提供售后服务,许可区域为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许可期限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3、2012 年 12 月 17 日,许可给苏宁云商,用于生产、销售特定小型家用电
器产品(含电磁炉,烤面包机,米饭机,烤面包片机,面包机,咖啡机,电热饼
铛,咖啡豆磨具,酸奶机,三明治机,电热水壶,电高压锅,电热蒸煮器,电动
打蛋机,豆浆机,榨汁机,(手持、立式、等)搅拌器,食品加工器、真空吸尘
器,熨斗,蒸汽熨衣机、空气净化器,加湿器,减湿器,电扇,空调扇,加热器,
家用滤水器,水软化设备)并提供售后服务,许可区域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许可期限自 2012 年 12 月 17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公司没有对“三洋”、“惠而浦”品牌的海外推广计划
    公司最近三年(2013 年、2012 年、2011 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52.29 亿
元、38.89 亿元、37.79 亿元,其中国内销售占比分别为 89.88%、84.57%、85.55%,
国外销售占比分别为 10.12%、15.43%、14.45%。目前公司产品销售以国内为主,
国外销售主要为国际品牌的 OEM 产品,公司在海外没有分支机构。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合肥三洋主营产品将涵盖国际品牌“三洋”、“惠而
浦”,自主高端品牌“DIQUA帝度”和中国驰名商标“荣事达”四大品牌,实现多
品牌运营。上述知名品牌将有利于增加合肥三洋主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升产
品知名度。
    预计公司未来销售区域仍以国内为主,国外销售以 OEM 形式为主。同时鉴于
三洋品牌将于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5 年内到期,公司与惠而浦集团就境内外的产品
销售进行了约定,公司今后对于“三洋”品牌无海外推广计划,“惠而浦”品牌
的海外推广计划由惠而浦集团实施。
三、公司未来与惠而浦集团在中国境外市场不存在直接和潜在的同业竞争
    惠而浦集团是目前全球领先的大型白色家电制造和销售企业,其业务范围遍
及全球 170 多个国家和地区,主要产品涉及洗衣机、干衣机、微波炉、冰箱、空
调、灶具、抽油烟机、洗碗机及家庭厨房垃圾处理机等,其 2013 年度销售额达
180 多亿美元。发行人与惠而浦集团本着商业原则和相对公平原则,通过协商确
定了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在中国境外市场同业竞争的解决方案。在惠而浦集团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且惠而浦中国为控股股东期间,在中国境外市场合肥三洋与
惠而浦集团就避免同业竞争安排主要如下:
    1、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将专注于在中国市场经营及销售其主营业务
产品,以及全球范围内的 OEM、ODM 业务或任何类似代工性质的业务。
    2、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直接在惠而浦集团、惠而浦中国及其各自具
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分销商或代理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国以外国家或地区销
售其品牌产品,均须获得惠而浦集团、惠而浦中国及其各自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
方的同意并通过惠而浦集团、惠而浦中国及其各自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或其分
销商或代理进行销售。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如需在前述中国以外国家或地
区建立分销渠道和物流链,则应根据并受限于惠而浦集团的全球销售战略确定。
    3、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将不在中国及公司已于协议签署前设立下属
控股子公司的国家或地区之外的国家或地区新设任何从事或经营与惠而浦集团、
惠而浦中国及其各自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从事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
竞争的企业或任何其他竞争实体,或通过持有股份、股权,控制董事会决策权的
方式控制该等企业或竞争实体。
    通过上述安排,可以有效避免公司与惠而浦集团在中国境外市场存在直接和
潜在的同业竞争。
    特此公告。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四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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