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 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到期收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城水业”或“公司”)
经 2013 年 7 月 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洪城水业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洪城
水业使用不超过 1.86 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贷款(详见公司临
2013-018 号公告)。
2013 年 7 月 14 日,洪城水业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
行向厦门国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戎”)贷款人民
币 3,000 万元,洪城水业与兴业银行和厦门国戎签署了《委托贷款借
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赣业务四部委借字第 20130001 号)。委托
贷款期限为壹年(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委托贷款利率为年利
率 9%(详见公司临 2013-019 号公告)。
根据合同规定,厦门国戎在合同存续期间均能根据合同要求按时
支付利息,并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已将委托贷款本金 3,000 万元及相
应利息同时结清,并转入洪城水业账户。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