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资
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对《关于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构成关联交
易的议案》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公司此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的持
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
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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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镇 贾 艳 佟桂萱
20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