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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公告日期:2014-07-11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4)珠中法民二破字第卜2号申请人: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担杆镇综合大楼 A21室。
    法定代表人:张筱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文树,男,汉族,1964年 11月 5日,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石花路 123号 18栋 4A,身份证号码:110108196411056359,系被申请人公司副J总裁。
    委托代理人:关振林,男,满族,1970年 6月 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恩济花园 15号楼 5门 602号,身份证号码:210504197006010810。
    2014年 6月 10日,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一、在申请人主导下,公司重整的各项基础工作已经完成,
    重整计划草案作为重整工作的核心,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公司及财务顾问经过长期细致的工作,已经拟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并已经获得初步认可。二、在管理人监督下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
    营业事务并负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有助于发挥管理人的监督作用,平衡各方利益,推进公司重整的顺利进行。三、由债务人负
    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有助于控股股东对重整作出承诺的实现、落实重组方案并实现公司重整和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衔接。四、
    我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产之前一直由公司自行管理,且不存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欺诈、部分清偿等情形。请求本院许可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本院查明,在本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前,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开展前期工作,聘请中介机构,调查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提交了珠海鑫光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2011年和⒛12年财务报告、珠海鑫光公司⒛12年审计报告、资产状况明细表、债权清册、债务清册、企业涉诉执行情况、银行开户情况等材料。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寻找重组方。珠海鑫光公司于⒛13年 7月 17日召开了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同意珠海鑫光公司(债务人)重整的决议。珠海鑫光公司在⒛02年采取了全员解聘,停止经营多年。公司工作人员目前只有 5人,针对职工情况,珠海鑫光公司提交了职工安置方案。针对重整期间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提供了应急预案并取得珠海市人民政府支持。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等各部门运作正常。至今尚未发现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部分清偿等情形。
    本院认为,债务人重整前积极开展前期工作,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财产状况进行审计、调查公司的资产负债、寻找重组方、拟定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急维稳预案等,已作了充分准各工作,由债务人自行管理、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有利于债务重整和资产重组工作推进。目前公司拥有较为完善的治理机构,也不存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欺诈、部分清偿等情形。由管理人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行为有利于保障重整程序的合法公正,维护广大权利人的利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在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债务人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报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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