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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破产重整期间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4-07-11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破产重整期间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于2014年7月7日出具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4)珠中法民二破字第1-2号)。
    珠海中院出具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内容主要为:
    2014年6月10日,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鑫光”、“本公司”)向珠海中院提出申请,请求许可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珠海中院认为,债务人重整前积极开展前期工作,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财产状况进行审计、调查公司的资产负债、寻找重组方、拟定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急维稳预案等,已作了充分准备工作,由债务人自行管理、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有利于债务重整和资产重组工作推进。目前公司拥有较为完善的治理机构,也不存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欺诈、部分清偿等情形。
    由管理人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行为有利于保障重整程序的合法公正,维护广大权利人的利益。珠海鑫光及其负责人在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债务人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报告。珠海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珠海鑫光在珠海鑫光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在重整期间,本公司存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其股票存在终止代办转让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本公司将根据重整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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