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三)公司近期将发布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四)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4月24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4月20日~4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好望角大饭店五楼承嘏厅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吕明方先生
(六)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参照《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举行。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288人,代表股份数209,070,2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8.2094%: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数173,580,341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100%,占公司股份总数56.63%;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287人,代表股份数35,489,940股,占公司流通股总数26.6978%,占公司股份总数11.578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78人,代表股份数4,449,766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3.3474%,占公司股份总数1.4517%;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2009人,代表股份数31,040,17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23.3504%,占公司股份总数10.126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公证处公证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会议有效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会议
表决权股份总数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全体股东 209,070,281 205,935,974 3,090,907 43,400 98.5008%
流通股股东 35,489,940 32,355,633 3,090,907 43,400 91.1685%
非流通股股东 173,580,341 173,580,341 0 0 100%
根据表决结果,《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股) 投票情况
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82035 同意
2 周小娜 1355000 同意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51950 同意
4 重庆汉泰贸易有限公司 775000 同意
5 中国工商银行-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653860 同意
6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558200 同意
7 陈国勤 512600 同意
8 竺建忠 400000 同意
9 江苏省通信电缆厂吴江分厂 388800 同意
10 张艳霞 339929 反对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相关股东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董事会征集投票委托的程序、授权委托内容及董事会代表委托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参与本次会议的程序及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程序和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会议文件;
2、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