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 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收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城水业”或“公司”)
经 2013 年 7 月 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洪城水业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洪城
水业使用不超过 1.86 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贷款(详见公司临
2013-018 号公告)。
2013 年 8 月 15 日,洪城水业委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
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向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江中集团”)分别贷款人民币 7,000 万元、8,000 万元,
合计 15,000 万元。洪城水业与北京银行和江中集团分别签署了二份
《委托贷款协议》。委托贷款期限均为壹年(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计
算),委托贷款利率均为年利率 8.4%(详见公司临 2013-022 号公告)。
根据合同规定,江中集团于 2014 年 7 月 7 日提前归还了上述二
笔借款。江中集团在合同存续期间均能根据合同要求按时支付利息,
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已将委托贷款本金 15,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
结清,并转入洪城水业账户。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