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二零一三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息: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31 元。扣税后,对于 A 股的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04304 元,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规定,自然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实际持股
期限不足一年的,在其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对于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简称“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04078 元;对于 A 股
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 0.04531 元。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7 月 14 日
除息日:2014 年 7 月 1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7 月 15 日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
经 2014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已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现将公司 2013 年度分红派息实
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 2013 年度分红派息以公司总股本 13,084,751,004 股为基数计算,每
股分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31 元(含适用税项),向全体股东发放。
2、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
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04304 元。
如自然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5%。自然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
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 QFII 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
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0.0407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
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税前
人民币 0.04531 元。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税前人民币 0.04531 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 年 7 月 14 日
2、除息日:2014 年 7 月 15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7 月 15 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14 年 7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除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集团”)以外的其他 A 股股东的
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
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中航集团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五、咨询联系方法
咨询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局
联系地址:北京市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区天柱路 30 号
联系电话:010-61462789
联系传真:010-61462805
邮政编码:101312
六、备查文件
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饶昕瑜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