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的 通 知 》( 证 监 发
[2005]120 号),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进行
修改,具体如下:
一、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 2 项:禁止事项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
产的 50%;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二、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 3 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
准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下述资信标
准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
务关系的单位;
(3)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
(4)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应没有发生过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
形;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7)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 2 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下述资信标
准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
务关系的单位;
(3) 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应没有发生过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
形;
(4)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5)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三、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 4 项:反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
担能力。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