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二〇一四年七月
目 录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日程安排................................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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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日程安排
日期:2014 年 7 月 10 日
序号 内 容
1 股东、董事、监事、列席人员报到。
2 14:00,主持人宣告会议出席情况。
3 宣布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正式开始。
4 听取《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 讨论议案,听取股东的意见/股东提问。
6 主持人宣布会议登记情况。
7 通过监票员建议名单、宣布计票员名单。
8 投票、计票/休会 15 分钟。
9 总监票人宣布表决结果。
10 宣读法律意见书。
11 公司领导讲话。
12 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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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
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拟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改原第十三条:
原内容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啤酒[有效期至
2014 年 07 月 13 日,生产地址: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大街 157 号(熟啤
酒);福建省惠安城关城北工业区(熟啤酒、生啤酒、特种啤酒、鲜啤
酒)];对外贸易(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取得有关
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现拟修订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啤酒(熟
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对外贸易。”
二、修改原第一百五十六条:
原内容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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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且连续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三十。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股利
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
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
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
过。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
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
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
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
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拟修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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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且连续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同时区分以下情形,所提出的现金股利分红方案应
符合以下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下
同)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三)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股利
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
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
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
过。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
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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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
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四)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
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以上,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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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