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75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17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7.0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3,251.70 万元。扣除
本次发行费用 1,516.17 万元,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735.53 万元。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7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闽华兴所(2010)验字 E-007 号《验资报告》。
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2014 年 6 月 30 日公
司(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乙方)、新时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丙方)签订了《201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
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7510188000271972,截止 2014 年 6 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 RMB98505429.01 (大
写: 人民币玖仟捌佰伍拾万伍仟肆佰贰拾玖元零壹分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
产 1,320 万米液氨潮交联整理高档面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单张存单期
限不超过三个月,并告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持续督导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段俊炜、高名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
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