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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7-0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津证监措施字【2014】
6号、【2014】7号),全文分别如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铁路)子公司中铁(罗
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
自2012年10月23日至2014年5月12日,账户余额一直不足8900元;国恒铁路子公
司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自
2012年12月5日至2014年5月12日,账户余额一直不足1800元。上述情况与国恒铁
路前期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严重不符。
    作为国恒铁路保荐机构,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对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
下列问题:1、未有效履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关条款的督导职责,也未公
开披露相关方违约情况以揭示风险。2、核查程序不严谨,未有效执行审慎核查、
独立判断的督导职责,简单依赖银行方提供的账户对账单出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的核查报告,在国恒铁路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也未增加特别的核查程序,
导致出具的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与募集资金账户内资金实际存放情况严重不
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
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
十六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不停止执行。”
    “周旭东、孙报春:
    经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铁路)子公司中铁(罗
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
自2012年10月23日至2014年5月12日,账户余额一直不足8900元;国恒铁路子公
司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自
2012年12月5日至2014年5月12日,账户余额一直不足1800元。上述情况与国恒铁
路前期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严重不符。
    作为国恒铁路保荐代表人,我局发现你们在对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
下列问题:1、未有效执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也未公开披露相关方违约情
况以揭示风险。2、核查程序不严谨,未有效执行审慎核查、独立判断的督导职
责,简单依赖银行方提供的账户对账单出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的核查报告,在国
恒铁路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也未增加特别的核查程序,导致出具的募集
资金专项核查报告与募集资金账户内资金实际存放情况严重不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
四条的相关规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决
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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