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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6-30
600719                                                  大连热电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062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0589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4 年 7 月 3 日
● 除权(除息)日:2014 年 7 月 4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 年 7 月 4 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4 年 5
月 21 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 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 2014 年 7 月 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 202,299,8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2 元(含税),
扣税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89 元,共计派发股利 1,254,258.76 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4 年 7 月 3 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4 年 7 月 4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 年 7 月 4 日
600719                                               大连热电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四、     分派对象
    截止 2014 年 7 月 3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的现金红
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三)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
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589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558 元;一般机构投资
者不代扣代缴税金,按税前每股发放红利 0.0062 元。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 90 号
咨询电话:0411-84498968
传    真:0411-84438755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6 月 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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