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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避免与天然气集团公司同业竞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6-28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 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 临 2014-01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避免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同业竞争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接到控
股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
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避免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现将承诺函的有关内
容公告如下:
    为支持中国石油的业务发展,整合相关优质资产,避免同业竞争,
作为中国石油的控股股东,集团公司已经于 2000 年 3 月 10 日与中国
石油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及优先交易权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
通知》(京证监发[2014]35 号)(以下简称“《通知》”),集团公
司及中国石油于 2014 年年初对尚未履行完毕承诺进行了自查,并于
2014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承诺事
项履行情况的公告》,对集团公司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说明。
    除了根据美国存托证券(ADS)上市国家的法律禁止该国公民直
接或间接向特定国家的油气项目提供融资或投资,集团公司未将属于
特定国家的境外油气项目注入中国石油外,目前,集团公司和中国石
油对集团公司少量未按《协议》约定严格执行从而获取的与中国石油
主营业务产生竞争或可导致竞争的业务机会情况进行了梳理,该等同
业竞争主要集中在集团公司在部分海外国家和地区拥有的资源条件
不落实或前景不明朗的油气勘探开发业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
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以及《通知》的要求,就上
述事宜,集团公司已向中国石油出具《承诺函》,补充承诺如下:
       “鉴于集团公司与中国石油在海外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业
务等方面存在少量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集团公司承诺:(1)
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十年内,中国石油在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等相关
因素后可要求集团公司向其出售集团公司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且届
时仍拥有的海外油气资产。(2)对于集团公司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
后投资的海外油气资产的业务机会,将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
关中国石油的事先批准程序。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程序
要求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上述(1)项和(2)项中被中国石油要求
出售的海外油气资产出售给中国石油。”
       除上述补充承诺外,集团公司已在《协议》中作出的承诺维持不
变。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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