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保证合同
通用条款
立约人: 、
债权人:名称见特别约定条款一
保证人:名称见特别约定条款一
基于特别约定条款二的情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入 一' ^ ^ 、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丄〗? 、: V ;
^见特别约定条款三
第二条保证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
I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
: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义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
一^^^^^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
雖证。
〔以上保证范围内的债务以下统称为\"被担保债权\"或\"被担保债务\") 一
第三条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就
全部被担保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
第四条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
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其中:借款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之日起二年。 -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的,保
I
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期间
仍为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债务人必须于原主合同到期前15日内通知保证
人,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 1 : 人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
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本合同所述的\"到期\"或\"届满\",包括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第五条保证人陈述、承诺 、-: 、
1、保证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签署本合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
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疲。 一
3、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
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
- 4、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并按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提供所
有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帐号。 : 、 」
5、保^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在收到债权人出具的
《担保代偿履约通知书》后自愿履行保证责任。 、:\"::,。\":'
6、发生以下事项时,保证人应于事项发生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保证人变更企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
等工商登记事项;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
―(^)保证人被责令停产、歇业、停业整顿、解散、注销登记、被撤销或被吊销营
业执照。 ^
(^)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或主要
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
(^)签订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仏\"
(^)保证人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華
7、保证人发生下列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保证责任履行的,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
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保证人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
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保证人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
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合作、产
权转让、减资等。 ― ― … ^ ; 1,1=0^|0:;
(^)保证人拟申请停业、歇业、解散或申请破产。 ::\"::
(^)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
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簾,?'1
(^)其他可能对本合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 '::^ :\":、::::
8、本合同项下的保证累加于而非代替债权人现在已经取得或将来可能取得的任何
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利)。保证人同意,债权人
1 ,可以不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抵押人或出质人是债务人本身的物权担保及其他物权
担保)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保证人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债权人未行使或未
权、违约救济权、货物所有权等〉,均不得视为怠于行使权利,亦不会影响其充分行使
-\"11、,本^^同项下的权利。债权人放弃以债务人自己财产设定的抵押和/或质押或其他担保的,
I顺位或者变更以
\"^务人自己财产设定的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的,保证人承诺:不因债权人上述放弃或变更
行为而要求免除本合同下的任何担保责任,保证人仍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此
明确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权利。
9、保证人同意并确认,主合同项下的利率根据主合同相关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等的规定变动的〔上述情况不视为对主合同的变更,保证人对债务人在利率
变更前后主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
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10、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
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内容:
(^)主合同项下的利率根据主合同相关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的
规定变动的〔上述情况不视为对主合同的变更,保证人对债务人在利率变更前后主合同
项下的所有义务,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转让主合同下的债权或者本合同所担保的任何债权,从而转让本合同
下的权利的。
11、保证人和7或债务人应承担因履行本合同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事项而产生的所有
腿 。 一
第六条公证
债权人认为必要时,保证人应办妥本合同的公证。若债权人要求的,双方应办妥具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并且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或保证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
务时,保证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二:因办理公证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债务人承担。 錢? ::薦、:」:乂)
第七条违约责任 :-,\"
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
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因保证人的过错造
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和效力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由债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若本合同已经强制执行公证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或
提前收回而债务人或保证人不履行偿债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偿债义务的,债权人可依法直
接申请对保证人强制执行,保证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一 、:,:,.:.乂::―、、
第九条其他事项 … 、:: 一::,
;1、保证人已经收到并且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业已理解其内容。 ―:V;
2、保证人承诺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债权人提供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情况,若按照本合
同的约定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且保证人在收到债权人出具的《担保代偿履约通知
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未按约履行代偿责任,凡保证人在债权人系统内开立的账户(包
括但不限于特别约定条款四所列的账户〉,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不可撤销的同意债
权人直接划收全部账户内的存款,而无须另行征得保证人同意。
4、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一
方另行书面通知对方变更地址的,按新地址)送达对方。
5、通知以快递方式送出的,则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对方;通知以信函邮寄方式
送出的,则信函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对方。二 「 ;^,、^;:^:,:,-^,、:
6、另行约定事项见特别约定条款五。 \ : V ::::;?::二人;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与效力 ,;,:了'^ :卞。::;':,:
1、本合同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 ^』—;
2、若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承担的民
\事责任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债权人对主合同的无效负有过错,或者债权人与借款人
:!^^^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利益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本合同所保证的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法规确认为无效的,
本合同仍然有效。 : ~
4、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
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 : :;:1:\2:.':
第十一条合同的份数
葡 1、合同份数见特别约定条款六。 : '^.^:;^^、
第十二条特别提示 、 ,;;:::;:::
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及特别约定条款组成,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制
的通用条款及填写的特别约定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通用条款中的加粗下
划线条款。债权人已经充分提示保证人注意本合同中的加粗下划线条款,并应保证人的
要求对该等条款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及各条约定认识一致。
上海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保证合同:》,
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人的说明-
编号:7 /^^^^/ ― 0
债权人:上海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
通讯地址:崇明县城桥镇^阳门路19号 邮编:202150
联系电话:69695306 传真:69695219
保证人〔全称)0:上,麵^《1
法定代表人^
注 匪 址 : 象 9 : 、 一^ ,, 邮编:》^?^\"、
通讯地址:
'吣、地址:1》 邮 编 : ^ : ^ ^
联系顺 : 传真:
盧:
保证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编
通讯地址: 邮
联系电话:^
保证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编: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二、为确保―工\"^^?^^,嫁叫〔在本合同中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
订的编号为?'^^^'^^^》的《^^》^140^7^》〔在本合同中称\"
合同\"〉的切实履行,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
保。、、、―...::. 、
I 三、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 ^!;^!^^:^^!^\"\"^^'!^^^ ,本金数额〔币
大写金额)为 :^';^!、1^\^^\^^^~^^^^^^^^^^^。
一 四 、 开 户 行 ^ \ ^ ^ ^ ^ ^ , 账 号 -
开户行^^^^^^^^^^^
开户行
二.、 开 户 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另行约定事项:
: 1、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在保证人保证期间内,如债务人发生连续三期(含
「 二 ^三期)以上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对债务人应还未还
5;^\ 的拖欠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承担代为还款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可在经债
'^^^权人同意后选择为债务人进行按期代偿或一次性全部清偿剩余贷款本息的代为履行保
^ V^证责任的方式。当债务人连续六期(含六期)以上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
、乂斗,/证人应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全额清偿债务人剩余贷款本息的保证责任。在保证人保证
:^/期间,如债权人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不影响保证人按照前述条款
约定的保证责任履行方式。 ^ 一 一
2、本特别约定条款内容与原文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条款为准。 - '
六、本合同一式份,债权人持二份,债务人、每位保证人及相关方各持一份,
每份效力相同。 〃
〔以下无正文)
保证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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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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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 约 日 期 : 年 ! ? 、巧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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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地点: 11^^麟^\"!^。\"&』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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