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2014年6月26日;
2、会议地点:上海汶水路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通讯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苗华先生;
6、公司已于2014年5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的具体内容参见上述公告。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5名股东,共持有表决权的股份85,784,02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6.29%。其中持有表决权的A股股份
总数85,534,02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6.18%,持有表决权的B股股份总数
2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
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85,784,02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85,784,02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股数85,784,02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
同意股数85,784,02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股数85,784,02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同意股数85,784,02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同意股数85,784,02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方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姜源
3、律师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水仙电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在其《公司章程》中未作明确规定,但亦未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抵触;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就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署的表决单的真实性、有效性的假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 6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