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72 股票简称:开开实业 编号: 2014—022
900943 开开 B 股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35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根据股东身份和持股期限分别为 0.03325、0.03150、0.0280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05672 美元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根据股东身份和持股期限分别为 0.005389、0.005105、0.004538 美元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4 年 7 月 2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4 年 7 月 8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4 年 7 月 2 日
除权(息)日:2014 年 7 月 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 年 7 月 3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 年 7 月 16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4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 年度
(二)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公司 2013 年末股份总数 243,000,0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共分配利润 8,505,000.00
元(含税)。公告已在 2014 年 5 月 29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4 年 7 月 2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4 年 7 月 8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4 年 7 月 2 日
2、除权(息)日:2014 年 7 月 3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 年 7 月 3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 年 7 月 16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4 年 7 月 2 日(A 股股权登记日),2014 年 7 月 8 日(B 股股
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 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
司、上海静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金兴贸易公司。
2. 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3.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325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
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扣
税后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8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15 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扣税后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325 元。个人(包括证
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
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
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15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5. 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
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6. 持有 B 股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4 年 5 月 29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
价(1:6.1705)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05672 美元(含税)。持有 B 股
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 B 股非
居民企业股东发放 2013 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公司现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 B 股分红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 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税后
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 0.005105 美元。
8. 其中 B 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
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5389 美元;如股东的持股期
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扣税后的现金红利为每
股 0.004538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5105 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
负为 5%,扣税后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5389 元。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9. 其中 B 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900000000-C90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
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
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05672 美元发放。
10.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86-21-62712138
传 真:86-21-6271213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921 号 2 楼
邮 编:200041
联 系 人:刘光靓、张燕华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6 月 27 日